發(fā)布時間:2006-02-24 09:47:32 訪問次數: 不詳 信息來源:本站原創(chuàng)
縣處級以上干部五年中培訓不少于三個月,一般干部每年培訓12天
中央近日頒發(fā)《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(試行)》。
黨中央指出,《干部教育條例》的頒布實施,是加強和改進干部培訓工作的一個重要舉措,對于培養(yǎng)和造就高素質的干部隊伍,推動學習型政黨、學習型社會建設,加強黨的執(zhí)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,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
據了解,《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(試行)》共分9章57條?!稐l例》對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、遵循原則、管理體制、內容與方式、教育培訓機構和師資教材、經費及考核與評估、監(jiān)督與紀律等均分章分條作了明確規(guī)定。
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干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干部,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及其后備干部。干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,主要包括:在職的各類崗位培訓;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;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(yè)務培訓;新錄(聘)用的初任培訓;以及其他培訓。
省部級、廳局級、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、行政學院、干部學院或者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(人事)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。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,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,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培訓。其他干部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,根據有關規(guī)定和工作需要確定,一般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。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干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制。
據悉,《條例》適用于各級黨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協(xié)、紀委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、人民團體機關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。國有企業(yè)和事業(yè)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參照該條例執(zhí)行。
來源:組織人事報